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昨日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8月2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作为一名新冠肺炎康复者,他们也和常人一样,曾经患过新冠肺炎并不代表对其他人还存有感染的“威胁”。如果仅仅以“曾经阳性”为由,就给“新冠康复者”乱贴“标签”,动辄以“拒绝录用”“辞退解聘”相待,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行为。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可见,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被剥夺”。
因此,笔者以为,保护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权”,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为新冠康复者“撑腰”,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录用”,或“辞退解聘”新冠康复者的歧视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切实尊重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权益,让新冠康复者也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就业权益。
其次,工会组织要发力。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理应为新冠康复者“鼓与呼”,既要对“拒绝录用”行为出面干涉,又要对“辞退解聘”行为出面阻止,为新冠康复者提供必要的“就业保护”。
其三,新冠康复者要发力。新冠康复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向“拒绝录用”“辞退解聘”行为坚决说“不”,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就业权益,切忌“当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或“一辞了之”。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发力。用人单位除了要“正常录用”新冠康复者之外,还应对他们多一些“倾斜政策”,比如岗位倾斜、薪资倾斜、休假倾斜等,让他们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和存在感,从而切实保护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权。
笔者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新冠康复者和用人单位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切实保护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权”,从而让新冠康复者也能像其他求职者一样充分享有“就业权”。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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