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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过期一分钟索赔1000元”,消费者就该如此“较真”

2022-09-01 | 来源:儒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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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8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酸奶,结帐时无意间发现酸奶已过期,而且刚刚过期一分钟。面对“酸奶过期一分钟”,这位消费者不是选择“算了”,而是选择与商家论理,要求赔偿1000元。笔者以为,消费者如此“较真”值得点赞。

众所周知,食品“保质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食品哪怕是只过期一分钟,也是过期食品。而如果消费者一旦食用过期食品,轻则会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可见,食用过期食品危害多多,危险重重。

按理说,消费者发现购买到过期食品,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这是合理合情合规合法的要求。作为商家,也理应及时予以道歉和赔偿,但这家超市却拒绝赔偿,这显然有违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说明,这位消费者提出赔偿1000元,并非“过分要求”,而是在赔偿范围之内。

虽然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这位消费者400元,但笔者以为,这无疑是这位消费者“较真”之后取得胜利的一种体现。

由此,笔者不禁在想:如果每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到类似过期食品时,都能像这位消费者那样,勇敢地“站出来”,学会“论理”,学会“较真”,那么,超市、商场里的各种过期食品就一定会越来越少,食品的安全性也就会越来越高。如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自然也就更有保障。

因此,笔者以为,“酸奶过期一分钟索赔1000元”这一典型案例,无疑极具标杆意义。一方面,对于商家来说,必须切实重视食品安全,尤其是对于一些临期食品,更应高度重视,切不可因一时疏忽大意而让临期食品成了“过期食品”,从而危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必须“擦亮眼睛”,在购买食品时不妨先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是过期食品,哪怕是“过期一分钟”,也应第一时间“站出来”与商家论理,向商家提出合理的索赔,切忌“算了”而不与商家“较真”。

但愿通过“酸奶过期一分钟索赔1000元”这一典型案例,既能对消费者起到“维权提醒”,又能对商家起到“惩戒警示”,从而既共同守护好食品的安全,又共同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责编: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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