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前期全区社会化上牌点的日常走访、明查暗访发现,小越某电动车经销商存在销售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拆除限速装置的违法行为,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这家电动车经销商作出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将全部改造车辆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10月7日《绍兴晚报》)
众所周知,交警部门要求给电动车安装限速装置的目的,既是为了确保骑行者个人的交通安全,也是为了确保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经销商或骑行者擅自拆除电动车的限速装置,势必会提高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无形之中会增加电动车骑行的安全风险隐患。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见,电动车的限速装置不是“想拆除就可以擅自拆除的”。
一直以来,由于电动车的最高时速“超标”,有的时速达到六七十码,甚至上百码,堪比小汽车,加之一些骑行者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是横冲直撞,就是见缝插针,这导致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着骑行者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此,交警部门对电动车作出安装限速装置,以降低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电动车经销商,包括一些骑行者,竟然对电动车的限速装置进行擅自拆除,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此次,绍兴市上虞区交警部门对这家“拆除限速装置”的经销商作出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将全部改造车辆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完全是罚当其责,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起“拆除限速装置”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拆除限速装置被罚三万元”这一典型案例,希望有更多的电动车经销商,包括骑行者,为了电动车的骑行安全,请不要擅自拆除电动车的限速装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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