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刘春梅)1月19日,记者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乐山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我市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措施》包含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进一步优化车位配比;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给予住房团购优惠;推行住房“以旧换新”政策;做好金融信贷支持;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12条措施。
《措施》明确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还将对《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进行细化,配建住宅机动车车位按照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分段控制。
在购房补贴方面,自《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乐山市市本级(含乐山高新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的,将按类别享受补贴。分别是,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补贴8000元每套;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补贴12000元每套;对教师、医护工作者、消防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现役或退役军人、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义勇为人员、非乐山市户籍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补贴5000元每套(第3点可与第1点或第2点叠加且同一新建商品房住房只能享受1次);对购买车位的购房人给予2000元每个的现金补贴,每个购房人最多享受3个车位补贴。
在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商转公”政策,我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政策实施时间为《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措施》支持各地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村(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团购活动。同时,鼓励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推出“以旧换新”服务。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措施》提出,全面部署推出不动产“带押过户”新模式,推动不动产交易降本提效,进一步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市本级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部分在项目竣工备案完成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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