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3月14日消息(记者 谭琦 通讯员 尹建军 肖文杰)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水平,更好地与新矿法衔接,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和高质量保障能源资源安全。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明确加强建筑用砂石和石英砂等矿产资源管理。为解决勘查储量不足引发的纠纷,明确砂石土矿业权出让前要达到勘探程度;明确石英砂矿山企业将原材料交予其他石英砂矿山企业加工的,视为履行了石英砂深加工的义务,符合海南有关政策要求;解决当前市县在实际工作中,非法采矿与非法取土等行为混淆的问题,明确非法采矿与其他取土、取石的适用法律法规。
《通知》要求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结合近年来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文件和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在新增资源量、储量年度报告、闭坑储量、评审备案等管理方面强化省厅的指导和监督。为衔接新矿法,将锆、铪、钛、锰、钽、镓、萤石和晶质石墨8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纳入海南省重要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通知》明确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治理和监督管理。市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情况,及时移交安全、违法、污染等问题线索;矿山企业需按年度制定并落实修复计划,确保费用合理使用;针对政府原因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开采受阻问题,也给出了明确处置方式。
《通知》提出要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严格核实“三率”指标,对不达标企业责令整改;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引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支持建筑用石采矿权人优化矿产品结构,符合条件可转产饰面石材并增缴收益;采矿权人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需扩大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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