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能过剩应当是指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超过社会的实际需要。这是一种产业结构失衡引起的过剩。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般不应当发生由最终消费品过剩引起的产能过剩。最终消费品过剩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不断扩大的趋势与社会有购买能力的消费不足的矛盾。因此,化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能过剩,应当着重从供给侧入手,解决产业结构失衡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当一种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大,生产的数量过多的时候,这种产品的价格就会下降,即使某个企业使自己的生产效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其产品价格也往往会低于价值。因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来说,社会用于一种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定的,生产的再多,社会也只能认可这些价值量。因此,一个企业在决定投资某种产品的生产的时候,一般来说要先进行市场需求状况的研究。如果研究认为按一定的产能规模生产这种产品,有市场需求,这种投资才有可能进行。否则,就会放弃对这种产品的投资。当然这种研究有可能发生失误:或者是低估了市场需求,或者是高估了市场需求。在低估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失去一次好的投资机会。在高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这种产品的产能过大,生产的数量过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必然有一部分企业要忍痛退出这种产品的生产。这就会纠正生产与需求的失衡。当然,这种纠正是在市场波动中通过损失一部分资源实现的。
但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从理论上说不会长期存在某种产品的产能大量过剩以及由此引起的价格长期大大低于价值的情况。换句话说,不会长期存在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衡。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虽然存在周期性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但这种危机不是由资本主义经济的产业结构失衡造成的,至少这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种产业结构的失衡造成的产能过剩往往是一种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去寻找,是什么原因妨碍了价值规律这种作用的发挥。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并存,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中坚力量,是保障国计民生和国泰民安的经济基础。但是另一方面,现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又使企业决策者的利益与企业投资扩产决策和转产重组决策关联不够(虽然日常的经营管理效益已经开始与企业决策者的利益挂钩)。这就使得企业决策者在投资扩产决策方面慎重不足,在转产重组决策方面踌躇不前。
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因为许多项目从开始投资到建成投产时间较长,而国有企业负责人变动相对较快,这就使投资效果与企业决策者的利益容易脱钩。二是因为转产重组是一个涉及人多面广、复杂困难的工作,容易发生各种问题,企业负责人一般都不愿意在自己在任时承担这项工作。三是因为大量地方国有企业的决策要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需要或者维护本地社会稳定的需要,往往对地方国有企业提出一些要求,这就模糊了决策责任。四是因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基础产业的国有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生产设备的专用性较强,不仅投资项目周期长,而且调转方向慢。由于这些原因,国有企业在投资扩产决策和转产重组决策方面有时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与其相比,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决策者,由于其利益与产能的关联更为紧密,加之船小掉头快,反而能够较好的适应市场的要求。所以,由投资失误和转产重组迟缓造成的产能过剩在国有企业较多,问题较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不可能通过私有化来解决国有企业的产能过剩问题。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办法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化解产能过剩与国有企业决策者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第一,要研究建立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责任制。不论企业决策者的工作和身份如何变动,都要对其决策的投资项目在产能与市场需求的关系方面的状况负责。补足短板的应受到精神和物质奖励,造成和加剧产能过剩的要承担责任,降低收入。以利于在源头上、增量上防止产能过剩。
第二,要鼓励重用勇于担当转产重组重任的国企负责人,查处拖延推诿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国企负责人。对成功组织转产重组、切实减少了过剩产能的企业负责人也要给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利于在存量上减少产能过剩。
第三,要明确划分国企负责人和地方政府领导在企业投资扩产和转产重组决策中的权力和责任。要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决策责任。谁的权力谁来行使,谁行使权力谁承担责任。要重事实、讲证据、不放过。坚决堵住决策责任不清,以致无人负责的漏洞。这无论对于从增量上还是从存量上化解产能过剩都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长期有效地化解产能过剩,必须建立化解产能过剩与企业决策者利益挂钩的制度,也就是要把上述内容制度化。除此之外,还必须坚决地反腐败,坚决惩治在企业投资扩产和转产重组中发生的腐败行为。以防止企业决策者为得到不正当个人私利不惜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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