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4日对外通报了多起对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的问责处理结果,除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多名相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处分,严重的还进行了司法追责。为2亿多元融资违规担保,重庆黔江区财政局长被撤职;违规融资,多家金融机构受到罚款。(3月24日新华社)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但近年来,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部分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背道而驰。笔者认为,此类问题说明,我们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领域的风险防范还需要进一步抓狠、抓细、抓准。
首先,完善财政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要求相关省级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抓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制度,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肃财政纪律,坚持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不动摇。
其次,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这些违法违规的融资举债行为我们不难看出,任何政府行为,只要游离于制约监督之外,都可能无视法律限制,从而侵害社会经济利益。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项监督作用,自上而下形成合力,畅通各个监督渠道,借助监督消弭隐患。
同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还需要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并严格落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规定,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此外,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地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建立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避免金融与财政的双重风险交叉感染,才有机会走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文/艾妯 江西金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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