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判定是否侵权的案例中,适用最广泛的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李顺德告诉记者,接触是指对于指控的侵权人,有没有可能接触到被侵害的权利的客体。比如说歌词、曲子是不是听到过、了解过,如果一首歌还没发表,那就没有接触的机会。而相似就是有过接触之后,看涉嫌侵权的创作是不是跟原创作品实质性相似。
李顺德认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只是判断是否侵权基本的经验和方法,而不是最后构成侵权的标准。接触过表明涉嫌抄袭剽窃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是说有了接触就一定会侵权。
“最根本的方法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关于判定是否侵权,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具体条款、法律规范有很多,这种判断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行为,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来做出具体判断的。”李顺德说。
赵占领认为,对于“洗歌”行为,著作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被侵权人通常有这样几种维权方式:一是权利人自己维权起诉。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综合考量,比如维权成本、维权收益,来综合评判是否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二是向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举报,版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如果确实存在侵权,会给予侵权方行政处罚。三是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这种情况通常依据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作品,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者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则直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者可以根据自己作品被侵权的情况,综合考量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维权。”赵占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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