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立法主体。首先要确定白酒立法主体,从法律效力以及更好规范白酒行业角度考虑,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提升“白酒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设置主管机构,明确职责划分。国家要设定白酒生产、流通的主管机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职权范围,同时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
三、制定的“白酒法”要全面、具体、可操作。白酒法律应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原产地保护、税收等所有酒类运行环节,必须要全方位、全过程覆盖,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白酒法”体系,实现对酒的全面调控,为建立良好的白酒生产、流通秩序奠定法律基础。
四、实行全面许可管理,重视流通。当前我国白酒被归为食品类,白酒企业产销管理实行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国应将酒类从食品类划分出来,依法对酒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要严格规范酒类产销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实行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储运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许可证制度。政府通过对酒类产销四个环节的许可管理,对酒类的生产布局、产量、流通进行有效监控,达到规范酒类市场的目的。
五、重构和完善白酒行业诚信体系。诚信是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当前部分白酒企业生产与经营中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恶意失信严重损害白酒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少数企业制假售假、坑蒙欺诈等行为,导致整个白酒行业遭受重大损失。知名白酒在外地市场被假冒后,只能依靠自己打假,而造假企业违法成本较低。酒类企业的这种诚信缺失严重制约白酒行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建立完善白酒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将不诚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严厉追究失信企业的责任,保障诚信企业合法权益。此外,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当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执法上要做到公平公正。
四川崇阳药香型白酒“非遗”传承人余刚 网络宣传办公室选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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