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九粮液傍名牌今遭停产 曾获十大白酒品牌 价格不及五粮液三成
五粮液漫长维权路
五粮液作为中国白酒代表之一,从上世纪起就曾多次在国际上斩获大奖。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傍名牌”产品。于是,五粮液集团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五粮液起诉九粮液侵权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
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1996年开始使用,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滨河公司称“九粮”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在品牌官方介绍中也提到“九粮液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突破了五粮型白酒原料配比的极限将九种粮食荟萃于一窖”,与滨河公司具有高知名度的“滨河”标识结合使用,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滨河公司认为“滨河九粮春”标识使用至今获得多项荣誉,品牌知名度很高,能够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标识形成市场区分。
五粮液的两次败诉都是由于法院认可了九粮液的说法。然而五粮液集团主张,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五粮液”的市场声誉。五粮液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滨河公司赔偿五粮液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五粮液集团认为一、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涉案侵权产品手提袋、酒瓶、外包装箱上直接使用“九粮春”标识的侵权行为进行审理、认定、判决,属于漏审、漏判。
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7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申请注册“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但未被核准,与五粮液集团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五粮液集团律师认为这反映了滨河集团比较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
事实上,早在2016年五粮液曾对“七粮液”侵犯商标专用权提起了诉讼。尽管“七粮液”代表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五粮液胜诉,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公司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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