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牢公务接待的标尺戒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如何把牢公务接待的标尺戒律?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提出了把握接待前、接待时、接待后三个环节。
公务接待前,首先要甄别范围,判断该项活动是否属于公务,是否符合接待要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条款所列事项和内容显然不在接待范围之内。
其次,要查看要件,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这就是说,安排公务接待时必须要有一个正式的书面依据,据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务接待时,要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做好接待工作,主要涉及迎送、陪同、用餐、住宿和活动项目等五项内容,要注意用餐和住宿等必须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赊账,并要保留好点菜单、住宿清单、发票等凭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公务接待后,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领导审批后,凭公函、接待清单、发票、菜单等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原始凭证不全、未经领导签批或不符合开支标准和范围的,不予结算、报销。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时时处处事事绷紧这根弦,方能避免行差踏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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