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泾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商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泾川镇某超市出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立即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在超市内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有9瓶标注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生产日期和批号:20181008201-A-71、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牛栏山”牌陈酿白酒待售。后经该酒厂鉴定,这9瓶白酒均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合计180元。
同年8月14日,县市监局作出泾市监(稽)罚字[2019]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超市经营者李某作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李某仍未履行,2020年4月13日,县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裁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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