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再辩“年份酒”层出不穷的争端,名企踩过的年份“坑”
古井贡酒:因年份原浆与五粮液“撕扯”
作为古井贡酒的核心产品,“年份原浆”系列近年来备受瞩目。古井贡酒更于2009年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到2016年年末,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随后,五粮液表示有异议,并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判定“年份原浆”商标无效。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支持五粮液的申请,随后五粮液将古井贡酒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称,商标“年份原浆” 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古井贡酒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古井贡酒方面则认为“原浆”一词为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并且有大量证据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古井贡酒的说法,认为“年份原浆”在本案中,通过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合同、宣传资料、维权证据以及所获荣誉等,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随即驳回了五粮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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