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浙江杭州。淳安县公安局通报一起刑事案件。男子刘某某到自己家门口附近的山林中采挖兰花,并将兰花运至农贸市场进行售卖被人举报,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23日《澎湃新闻》)
说真的,采挖并销售野生兰花是一种违法行为,笔者倒是头一回听说。估计这位采挖野生兰花的村民也是第一次知道吧。要不是有了这起采挖野生兰花“被刑拘”的典型案例,估计很多人都蒙在鼓里。可见,采挖野生兰花违法应“广而告之”。
据调查发现,刘某某自幼生活在淳安林区,平常以种植水果、养蜂为业,近年来发现山上的野生兰花能卖钱,每丛能售20-50元不等,于是每年一开春就在山上遍寻兰花,无论兰花丛株大小,都采挖下山并出售,据刘某交代,每次出售的野生兰花都能获利1000元左右,收入可观。此次,淳安县公安局、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野生兰花50丛。虽然采挖的株数不多,获利也很少,但这并不影响相关执法部门的刑法追究。
据了解,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其中就包括了将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都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而且,《**************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花的行为涉嫌犯罪,严重的将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笔者以为,虽然《名录》写得清清楚楚,《刑法》也写得明明白白,但相关部门却少了“关键一环”,那就是没有及时跟进“普法”宣传和教育。笔者在想,如果相关部门在对野生兰花进行“名录保护”和“法律保护”双重保护的同时,也对广大民众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让广大民众知晓“采挖野生兰花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就很有可能不会发生这起采挖野生兰花“被刑拘”的典型案例。可见,“普法”环节绝不能疏漏,否则,极易让民众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下“触法”,而遭受刑法处罚,那可就有些可惜了。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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