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是河南省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当前,河南法院系统正有条不紊的开展、推进。法官是法院组成人员最重要的主体,其能力作风直接关乎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形象。河南法院对法官能力作风建设的要求,对其他法官,亦会有所裨益。
在建设哪些能力方面,河南法院提出,要聚焦“建设什么”,注重提升政治能力、专业能力、调研能力,增强群众工作能力、提升科技应用能力。前两项能力,是基础、是根本,按早些年的说法,叫“又红又专”,理解起来比较容易,大家有着深刻的认识,不再详述。
毕竟,在国家机构体系,人民法院是政治机关,也是专业性极强的审判机关。关于调研能力,有些法官有着比较狭隘的认识,认为调研是领导和调研部门的事,似乎走到田间地头或工矿车间,或一群人围着自己反映社情民意才是调研,乃至不恰当的认为:一个小法官,调研啥,到哪调研。其实,调研的方式有很多,深入群众中调查是调研的常用方式之一,研究未必都是故作高深。
法官之与调研,既有必要,又不乏资源。从岗位职责看,每位法官每年都要办理大量案件,对某类案件的共性、对某起案件的特性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有话则长的调研报告、无话则短的调研信息,当不是一件难事。
有些时候,只需把自己办理的代表性、典型性案件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或提炼、或升华,既是一个典型案例,也是一次一点带面的调研。如果有意从大处着眼,随着智慧法院建设进程加快,科技化、信息化在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很多数据、现象可以提取、归纳,有心的法官可以据此发现很多社会问题,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教训,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若从高处着眼,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审判执行实践相结合进行调研,无疑又上升了一个层次。
如果说对调研认识不足尚可理解,法官本身是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职业,增强群众工作能力,法官退无可退。我们知道,人是最为复杂的,法官恰又是以与人打交道为主要方式的职业,且案案、件件、事事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我个人理解,之所以要求法官增强群众工作能力,是因为在法官群体,这类认识还有一定市场:单纯地认为法官办案只要依法、公正,群众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可以上诉、申诉,可以申请抗诉、再审,至于群众的信访等其他行为,不是法官考虑、干涉的。这种想法既与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不符,也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相悖。
法官们必须转变观念,不得机械办案,而是力争案结事了,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科技应用能力是随着时代发展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法官职业本身是相对保守的,但法官的思想和能力必须与时俱进。科技化、信息化应用对法官传统办案模式的冲击巨大,一些年龄较大的法官一时难以适应,这是客观情况,但法官当加油跟进也是必须的。只能说,年龄大是事实,但不是借口和理由。
2022年3月25日,河南法院在最高法院信息中心组织的无纸化办案经验交流研讨视频会议上作经验发言,足以说明河南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走在全国法院系统前列。一定程度证明,并非处在科技高地的中部地区的诸多法官已具备了将科技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管理等工作融合的能力。提升科技能力,所有法官同样没有退路。
在作风建设着手方面,河南法院要求,要聚焦“怎么样建设”,将责任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激励导向贯穿始终。履职尽责是对任何职业的一项最基本要求。人民法官裁断是非、手握“生杀大权”,如缺乏责任感,恰如培根所言:污染了水源。司改之后,“谁裁判、谁负责”,法官行使的权力更大了,责任更重了。所以,司改过程中,顶层一直把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改推进的“牛鼻子”。
法官责任心强了,作风定会得到改观。解决问题和纠纷,是法官必备的基本职业能力,是职责所在。对普通法官而言,多在于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案结事了是对法官始终贯彻问题导向的基本要求。对肩负管理职责的院庭长而言,行使监管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还有许多非审判执行问题需要解决。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法官要通过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实现公平正义。
我们常说,执法办案是法官的主责主业、第一要务,无非在于此。对法官个体办理个案而言,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而言,应当是全方位的良好效果。司法要有权威,法官及其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能够“取信于民”,即司法公信力。惟有如此,方可取得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效果。
业绩是需要认可的,法官也不例外。犹如大家经常对法官评价的一句老话:法官也是人。建立激励机制不可或缺,在岗期间取得优秀业绩的法官应当以适当的褒奖体现出来。不过,要避免陷入职务提拔的误区(诚然,提拔是对法官能力认可的一种公开宣示,这种宣示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当然是一种正向的激励。但如果以此作为激励法官的手段,显然与司改去行政化的方向背道而驰)。反之,不作为不担当的必须承担责任,最低限度的处理,也应当通过业绩考评,让不符合条件者退出法官序列。这一点,《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退出办法(试行)》已经出台,需要认真执行并逐步完善。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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