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有所抬头,吉林、上海等部分地区相继实施静态管理,不少企业为了既遵守防疫政策又不停业,选择让员工居家办公。这期间,生活和工作的界限逐渐模糊。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以及工作时间等,是否会因为居家办公而有所改变?针对这些劳动者关心的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律师及专家。(4月14日《工人日报》)
在疫情非常时期,一些企业选择让员工“居家办公”,这既能防止疫情的感染、传播、扩散和蔓延,又不影响正常的工作,让防疫、工作“两相宜”,可谓是一种“好办法”。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也有少数企业竟然把“居家办公”当成了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一块“挡箭牌”。比如:有的取消年假,有的降薪、调薪,有的甚至借机把员工“一辞了之”……这让很多员工“很无语”“很委屈”。
其实,员工“居家办公”也是出于无奈,要不是“防疫之需”,也不会出此“下策”。再说,员工被迫“居家办公”,并不影响办事效率。只要员工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即使在家也无区别。如果仅仅以“居家办公”为由,而擅自作出“取消年假”,或“降薪调薪”,或“一辞了之”的决定,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不但会大大降低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而且也会失去民意和民心。同时,更会无形之中在企业和员工之间产生一种隔阂,严重的甚至会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显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以及工作时间等执行”。可见,企业以“居家办公”为由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做法,这显然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防止企业以“居家办公”为由侵权,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严处罚。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以“居家办公”为由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偏”和“矫正”,不妨通过“领导约谈”、“经济处罚”、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机制,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契约。另一方面,员工要学会维权。一旦遭遇企业的侵权行为,员工既要大胆地说“不”,又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决不能“当哑巴”,任其“摆布”和“宰割”。如此,才能有效遏制企业把“居家办公”当作侵权的“挡箭牌”,从而确保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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