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网友在宝成线四川绵阳至江油区间铁路上拍照并发至网上,引起网友关注。5月5日,记者从绵阳警方获悉,平安绵阳铁护办得知情况后,两个小时就锁定了嫌疑人。目前,警方已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天、对李某罚款100元的处罚。(5月6日《成都商报》)
据警方介绍,郭某某是绵阳某影楼摄影师,为了拍出“文艺范”的照片,自作主张带着21岁在校大学生李某来到铁路上拍照,并将照片传至网上吸引客户,提升影楼竞争力。
仅仅为了吸引客户,提升影楼竞争力,影楼的摄影师就擅自带客户到铁路上拍照,这不仅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可见,铁路警方依法对郭某某处以拘留2日、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删除相关影像资料,这完全是依法处罚。
众所周知,铁路是一种特殊交通轨道,专为列车通行而设置。如果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不仅会对自身安全埋下风险隐患,而且对列车的通行安全也会带来严重的威胁。因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可以说,“铁路上拍照被行拘”也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铁路上拍照被行拘”这一典型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能对当事人起到惩处和震慑作用,而且又能对其他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是一堂实实在在的警示教育课。
当然,铁路警方对这起铁路上拍照事件不能仅仅停留于“一拘了之”或“一罚了之”,还应及时做好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不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每一位公民知晓“在铁路上拍照”不仅是一种危险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引导公民自觉做到不在铁轨上行走、坐卧、逗留,更不在铁路上拍摄照片、视频,从而既确保行人的人身安全,又确保列车的通行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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