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鄞州区首南街道某酒店内设的游泳池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泳池救生员数量不足。该酒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中规定的水上救生员人数为3名,现场仅有2名救生人员在岗。执法人员通过PDA移动执法,作出了罚款1000元整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这也是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体育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后开出的首张罚单。(7月22日《宁波晚报》)
眼下,正值“炙烤模式”,气温飙升,天气炎热,各地一些公共泳池便成了许多市民消暑纳凉的好去处。这其中,既有成年泳者,又有未成年泳者,甚至还有老年泳者。而对于公共泳池的经营者而言,泳者人数多,生意自然就好,但生意再好,泳者的安全显然是最重要的。为此,很多公共泳池的经营者都会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救生员”,这无疑给每一位泳者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公共泳池的经营者,一心只顾多赚钱,而往往忽略了泳者的安全保障。比如:有的公共泳池里只是象征性地安排了一名救生员,完全没有达到救生员的配备要求;更有甚者,有的公共泳池只安排了一名售票员在大门口收费,泳池里并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人员,更别提会安排救生员。足见,公共泳池经营者的安全意识是多么的淡薄。
近些年,各地公共泳池因救生员配备不到位而导致泳者溺亡的事例已发生多起,有的是泳者突发疾病而溺亡,有的是泳者手脚抽筋而溺亡,还有的是泳者不识水性而溺亡,等等。笔者在想,如果泳池里配齐配足了救生员,这些溺亡事故就极有可能得以避免。可以说,公共泳池配齐配足“救生员”是非常必要的。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可见,公共泳池配齐配足“救生员”是有明文规定的。
此次,宁波市鄞州区一家酒店的公共泳池因救生员没有配齐配足而“受罚”,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既是对当事公共泳池经营者的一种处罚,更是对其它公共泳池经营者的一种警示。
笔者希望各地执法部门能常态化地对公共泳池是否配齐配足“救生员”进行严监管、严督查,一旦发现没有配齐配足“救生员”,就应通过“开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机制,倒逼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救生员”,确保泳者的人身安全。
但愿通过公共泳池救生员没有配齐配足“受罚”这一典型事例,能警示更多公共泳池的经营者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救生员”,让配齐配足“救生员”成为公共泳池的一个“硬规定”,从而给广大泳者提供一个安全、规范、舒适的游泳场所。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