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勾某某利用粘网非法狩猎麻雀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处其交付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赔偿款64200元,并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9月1日《保定晚报》)
据了解,勾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涞水县禁猎期及禁猎区域内架设粘网,猎捕野生动物214只,分别为197只麻雀、2只黑头蜡嘴雀、2只沼泽山雀、6只珠颈斑鸠、4只黄雀、3只普通朱雀,均属于“三有动物”。
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见,非法猎捕麻雀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勾某某“猎捕麻雀获刑”,属于是罚当其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只是简单意义上的保护野生动物,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态环境。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拉网、猎套、枪杀等手段,对野生动物痛下毒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行为,也是对野生动物生命的一种漠视行为。
事实证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其实,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驱动。一些职业“杀手”无视法律法规,皆因非法获利丰厚,且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加之,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日常活动路线往往处于深山老林,地广人稀,导致监管、执法存在困难,这也无形中使得猎捕野生动物之风难以得到遏止。
笔者以为,要把牢构筑野生动物保护网,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动物“杀手”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公民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要自觉抵制“野味诱惑”,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因此,笔者以为,“猎捕麻雀获刑”一案,无疑具有警示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这不但是对这名猎捕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猎捕麻雀获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放下屠刀”,远离杀戮,从而让野生动物们能安心、快乐地在地球上生活着,并成为我们人类的好朋友。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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