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监测[2017]86号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