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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是一种“必要纠偏”

2020-10-13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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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10月13日至17日在京举行。在12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10月13日《新京报》)

近年来,14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在各地屡有发生,有的致人伤残,有的甚至致人于死地,这不但给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伤痛,而且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而由于这些刑事案件的“始作俑者”都是一些“年龄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因而往往都是免于刑责处罚,顶多给予收容教养。比如:2019年,大连13岁的蔡某某杀死同一小区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但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再如:今年10月4日,江西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掌掴、脚踹。警方对5名施暴学生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但因是未成年人暂不执行。于是,“14岁以下不负刑责”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针对“14岁以下要不要负刑责”这一法律层面的敏感话题,可谓是各说各有理。支持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许多青少年的心智成熟过早,犯罪认知也更趋于成熟。因而,很有必要降低刑责年龄。而反对者则认为,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属于“涉世未深”人群,缺乏一定的法律责任意识,法律知识缺乏,属于保护对象。因而,觉得没有必要对“14周岁以下要不要负刑责”作出年龄调整。虽说各执一词,谁都有理,但笔者以为,对最低刑责年龄作出适当调整,已是势在必行了。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即将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最低刑责年龄拟作出“个别下调”,这无疑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一方面,对最低刑责年龄只作“个别下调”,而非“一刀切”,这就说明相关部门对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十分慎重的,既符合现实需求,又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对最低刑责年龄只作“个别下调”,也符合多数民意的呼声,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

当然,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有必要对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之外,更应在普法教育上“下功夫”,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有效途径,让青少年既能学法、知法、懂法,又能敬法、守法、尊法,从而自觉养成远离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习惯,做一名合格的好公民。

笔者相信,只要坚持“两条腿走路”,既适时、适当地对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又积极跟进对青少年必要的普法教育,那么,14周岁以下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既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又起到净化社会安定的作用。笔者相信,对最低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很有必要,值得期待。

(廖卫芳 浙江省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
 

(责编:蒲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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