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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低龄不能成为“免罪牌”

2020-10-14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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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育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新华网 10月13日)

近年来,每当有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发生,“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会成为热点话题。 今年6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查工作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受理审查起诉383414人,其中不起诉58739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所以,群众对于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

去年10月,大连市13岁男孩蔡某某将年仅10岁的女孩淇淇杀害,对于杀人者蔡某某,司法机关将其收容教养3年。这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其采取的最高惩处措施。但经过此次拟修法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低龄不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空话,看似一小步却也是一大步,每一步走得更加理性也更加温暖。年龄小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所以,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一了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年龄不应该成为犯罪的“保护伞”。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但现在却保护了一部分未成年人坏孩子,成为了他们的免死金牌。犯罪家属也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天使,而不是恶魔。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不能只寄希望于重刑主义。追究刑责不是最终目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单凭一步刑法很难解决所有问题,预防才是第一位的。父母和学校以及社会都要反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我们的物质文明已经相当富有,但精神文明却没有跟上,很多学校也似乎忘了教育中德育是放在第一位的,为人父母也应该尽到精神教育的责任,所以,对未成年的看护管教,还需要家庭、学校等整个社会来参与。给未成年人建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

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回应社会正当期待,既不能一味地对低龄未成年犯罪分子采取重刑主义,也不能对其一味的放纵。对那些罪大恶极,明知故犯的低龄犯罪分子采取必要的刑事措施,也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莫大期许。

(王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政府)
 

(责编:蒲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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