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答复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中青网 10月20日)
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利益差别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就是问题。很多农村子女因学习、工作等需要,将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但根基还在农村,父辈的房屋从情理上应当由子女继承,相应宅基地也应该归属子女所有,但因为城镇户籍问题,法理界定模糊。城乡建设日新月异,修桥铺路、项目开发带来的农村征地拆迁,往往牵扯到农户家庭利益分配,因户籍差异引发的矛盾,成为基层治理的堵点。
自然资源部明确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于户籍差异引发的财产纠纷处置,指明了法理方向,具有很好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基层治理顺利推进。同时,细化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方式和条件,既尊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事实,又恪守物权法律等法理精神,是一次很好的法治示范,彰显法治公平正义,将为解决不同年代造就的“农转非”遗留问题提供政策导向。
(萧秋林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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