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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照顾有“误工费”,“对事不对人”才合逻辑

2020-10-23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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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责任明晰、赔偿无纠纷的交通事故,因误工费发生了分歧。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〇团司法所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共赔偿1.82万元。(10月22日《工人日报》)

争议的分歧点在于,作出补偿的一方认为,照顾受伤者的护理人是其老伴,属于至亲者且已领取了退休费,不会因护理行为而减少或停发退休工资,没有产生实际误工损失,所以不应予以赔偿。赔偿诉求方认为,有人护理就理应有护理费并且应该参照误工费计算,至于谁来护理,谁在护理并不重要,关键在护理的事实”以及“法定依据”。

表面上看,作出补偿的一方的理由,确实颇有一些道理。亲人照顾加之退休,这样的事实也很容易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同。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亲人照顾往往是不计算成本,无论是亲属本人还是外人,都认为这种照顾几乎属于“顺理成章”。从情感上讲,亲人照顾确实不计成本,也没有任何利益性盘算。不过,亲人之间除了特殊的亲情关系,更重要的还是“独立的法律个体”。简单来说,无论彼此之间的关系如何亲近,但首先人与人之间都属于独立的个体,拥有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

民间有俗语称,亲兄弟明算账。从字面上就不难理解,再亲密的关系都不能改变彼此间法律资格的独立性。一个人首先是法律人,然后才是拥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简而言之,司法解释已明确,只要进行了护理就应有护理费并计算误工费,谁来照顾都一样,并不受身份和关系的影响。

即便从常情来说,护理人与被护理者关系特殊,并且已经退体不存在误工的事实。但实际上,误工并非简单的静态过程,而是动态过程并具有综合平衡的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和变化性。比如若非照顾受伤者,护理人完全可以去从事其他的劳务获取报酬,同时护理别人所带来的身心劳累也算得上一种隐性损失。退一点讲,若因亲人照顾就可以减少误工赔偿,这样的“如意算盘”对相对方并不公平。既然请其他人护理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支付赔偿费,亲人照顾为何又不可呢?支付护理费并计算误工损失,“对事不对人”才符合最基本的逻辑关系。

无争议的法律事实,还会产生分歧和争议,足以说明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公平意识,还有待于提高。从更宽泛的视角来看,持有这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受关系所困”也成为法律手段运用不足,法律保护未到位的主要原因。比如因为彼此关系太特殊而耻于运用法律手段去规避风险和维护权利,这种行为现象在民间还广泛存在。熟人或亲人彼此之间有借贷,碍于情面连一纸借条都没有,出现纠纷后难以拿出有效的证据,就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特殊关系”加持,也往往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

好在随着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和“婚后AA”此类行为越来越普及。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独立的法律个体,拥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其利益并不受特殊关系受损,则“对事不对人”的法律公平才会更好的实现,“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才会更好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于此而言,亲人照顾有“误工费”既是一种法律事实认定,更是一种法律常识的普及。

(唐伟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交通局派驻纪检组)

(责编:蒲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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