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驻马店袁先生爆料称,2017年起他们在村里承包了1000多亩地种植花生、玉米、小麦,其中花生500多亩,但是从第一年起收割时节就遭村民盗窃、哄抢。今年“来了好几百人,报警也没用,甚至晚上打头灯来偷”,袁先生表示,收割后掉落的花生他们愿意让村民来捡,但是村民在未收割完就来“拿”,甚至晚上趁人不注意盗窃,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11月4日《光明网》)
承包人辛辛苦苦种植的花生,竟然年年遭遇村民的“集体哄抢”,而且“报警也没用”,这让承包人“情何以堪”?
按说,承包人在村里承包了村民的土地,且已按时交了承包金,承包人就受到法律保护,就可以完全放心地在承包的土地里种植各种农作物。但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自承包第一年开始,就有村民盗窃、哄抢,不但“没完没了”,而且“报警也没用”。难道就因为村民是“集体哄抢”,执法部门就可以“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不管不问?
其实,对于这种哄抢行为,现行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哄抢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笔者以为,村民哄抢花生之所以“年年上演”,虽然存有村民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诸多客观因素,但真正的主因还是在于执法“出了问题”。不是吗?按说,承包人第一年就开始遭遇村民盗窃和哄抢,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第一时间给予处理。然而,相关执法部门却以“法不责众”为由,既没有对哄抢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没有对承包人作出一定的保护,从而导致了哄抢行为的“年年上演”。试想,如果执法部门把哄抢行为的“第一次”就扼杀在摇篮里,对哄抢村民该批评教育的进行批评教育,该罚款的进行罚款,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还会出现“第二次”“第三次”哄抢吗?可以说,正是执法部门的“纵容”才导致哄抢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因此,笔者以为,哄抢花生事件“年年上演”,板子不能只打在哄抢村民身上,而更应打在执法者身上。一方面,需问责执法“不作为”。相关部门应对执法“不作为”行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绝不能因执法者的“不作为”而让承包人遭受的损害不了了之,该赔礼道歉的要赔礼道歉,该担责的要担责,从而让受害人得以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追究执法“短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少数人违法,还是多数人违法,执法者的“执法标尺”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是“集体哄抢”而“法不责众”,就不了了之。因此,需要转变执法“观念”,补齐执法“短板”,不要让类似“报警也没用”式的执法成为一则“笑话”。
但愿通过对此次“哄抢花生”事件的“执法不作为”现象的曝光,能促使执法者走出“法不责众”的执法怪圈,从而让类似的“哄抢花生”事件不再“年年上演”。
(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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