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不良情绪,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物损合计2.58万元,并在一段时间里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近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11月11日《央视新闻》)
仅仅因白天上班时被领导批评,心情不佳,蒋某为了发泄情绪竟然选择爬到18层楼顶连续三次扔下水桶、杠铃、花盆,这无疑是拿楼下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开玩笑”,更是拿法律“当儿戏”。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因高空抛物致伤、致死案件。可以说,这一起起高空抛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因此,笔者以为,打击“高空抛物”亟须“法律亮剑”。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可见,高空抛物“入刑”已是非常明确的。
此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高空抛下水桶、杠铃、花盆的被告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高空抛物获刑三年”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
(廖卫芳 浙江省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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