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湖北省沙洋县政府发布对拒服兵役青年张某某实施处罚的通报。通报称,张某某严重违反《兵役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4584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公安局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二年内,县教育局不得为张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等9项处罚。(2月12日《澎湃新闻》)
张某某因“拒服兵役”而被当地政府部门给予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办理升学复学手续、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县公安局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等9项处罚,这无疑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
我国《兵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可见,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应征青年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
但令人没得到的是,张某某2022年秋季自愿应征报名,进入部队后不久,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属部队提出终止服役申请。虽经所在部队、地方武装部及亲人家属反复教育劝导,张某某仍一意孤行,拒服兵役。可以说,张某某“拒服兵役”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逃兵”行为。
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因而,此次张某某因“拒服兵役”被处9项处罚,这完全是依法施惩,罚当其责。同时,对于张某某来说,这也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年代,“逃兵”都是令人深恶痛绝的。“逃兵”意味着亵渎了军人这个神圣职业,更损害了军队这个庄严的场所。因此,在战争年代,对“逃兵”给予就地正法的惩处,是一种震慑。同样,在和平年代,对“逃兵”给予不得考公考编入国企、2年内不得办理升学复学手续、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县公安局在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等多项处罚,这也是一种威慑。相信,张某某因“拒服兵役被处9项处罚”之后,等待他的必定是“处处受阻,寸步难行”。
军人这个神圣职业不容亵渎,军队这个庄严场所不容损害。希望通过“拒服兵役被处9项处罚”这一典型案件,警示更多的应征青年能严格遵守《兵役法》,报名参军,应征入伍,报效祖国。切忌因“拒服兵役”而成为一名令人深恶痛绝的“逃兵”。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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