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堤河,黄河下游支流,1964年后为豫鲁两省省界河流。21车、270吨废酸液,被非法倾倒进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内,造成严重污染。
涉事企业却称,并非废酸,而是销售的硫酸产品。啥?几名无资质村民千里迢迢跨省“购买”盐酸产品,“买”回来却倒进河中,这是什么迷之操作?(2020年6月5日《大河报》)
化工厂跨省以销售之名非法处理废酸液,给受害地区带来了严重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面对这样的事件出现,受害地区的市长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出面维护本地百姓利益,将非法倾倒酸液的厂家告上了审判台,这样的事件出现,怎么不会让全国人民竖大拇指呢?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对于相关企业所存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就要拿出新闻事件中所报道的濮阳市市长那样的力度来,要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不法企业就要较较真!
事件出现全国人民都点赞,即使此案件并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因为在某些事件中,存在着争议,如市政府是不是可以作为原告出现在审理的案件中,还有就是磋商程序是不是真正到位了,企业到底是补贴销售还是违法处理废液……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案件审理出现了一些波折,但是广大百姓却相信,此案件出现,相当有意义,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相关企业所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其连带责任是不会逃脱的。
特别是在此案件中,最有深刻意义的是,不仅仅市政府可以作为原告,市长出庭打官司,更难得的是,新闻对全国两会新通过的《民法典》根据案件进行了深刻的解读,让全国的百姓在心里有了更多的认识,那就是在环境治理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通过这一条款,可以认定在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侵权者必须要为这样的事件埋单。这样的规定,让某些违法犯罪者,再也不会逃避在污染环境过程中所存造成的巨大损失,出现了,法律就要追责,这应该给某些企业负责人,在思想上有一个严重的警告。
濮阳市市长出庭当原告,这是一个相当有意义的事件,相信在这一事件中,其最后的结果,涉事企业肯定跑不了应该付有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一事件,也希望全国各地政府领导干部在环境治理工作中,都要拿出濮阳市市长的劲头来,对违法企业敢开刀,动动真格的,真正在保护环境工作中,让地方政府的行为,也能够打造出声势,提振更多的士气。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政府:苗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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