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剂是抑制微生物活动、防止食品腐败变质的一类常见食品添加剂。但是,在食品生产中违规添加防腐剂,不仅有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是触犯了法律。近日,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魏某、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终,被告人魏某、杨某夫妻为自己任性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违规保鲜东窗事发
2017年起,魏某、杨某在嵊州市甘霖镇经营一家豆制品作坊,主要生产和销售豆腐干等豆制品。
去年夏天,魏某看到豆腐干在正常环境下容易变质并产生异味,影响销售,便向曾经开豆腐作坊的老乡打听“保鲜秘方”。在老乡的点拨下,魏某通过添加防腐剂,使做出来的豆腐干在正常环境下可以放置两三天不变质,生意也因此好了很多。
去年9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魏某作坊的豆腐干进行检测,发现内苯甲酸钠超标。
原来,魏某得到老乡点拨后,就指使妻子杨某在网上购买苯甲酸钠,在豆腐干制作时按一定比例添加进去,生产出了“保鲜豆腐干”。截至案发,魏某、杨某累计生产、销售金额至少10万元,上述添加苯甲酸钠防腐剂的豆腐干被批发销售给豆制品零售店,各零售店再销售给广大消费者。
防腐剂使用有限制
“苯甲酸钠是一种无臭微带香味的酸性防腐剂,具有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的效果,但用量过多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甘霖检察室主任周芳介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苯甲酸钠的使用作出了明确限制,根据规定,豆制品并非苯甲酸钠可使用的食品分类,所以不能在豆制品类食品中使用,“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嵊州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年、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并禁止被告人魏某、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魏某、杨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并在绍兴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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