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8日讯(记者亢舒)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下称《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在8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是我国在1982年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近40年以来,首次以中央名义专门印发的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
《意见》要求,一是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二是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杨保军介绍,过去推进保护工作系统性不强、整体性不够,《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系统完整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一是要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延伸时间轴。不仅要保护好中国古代的遗产,还要保护好近现代和当代重要的建设成果,强调要通过系统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文化遗产,全方位展现古代文明五千年、近现代历史180年、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年、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0年的光辉历程。
第二,建立完善保护传承的管理体制。一是要求国家、省、市、县上下联动。要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管理体制,注重上下联动,增强工作的整体和系统性。二是要求分级落实任务和明确责任。在国家和省级层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机制,分别建立国家级、省级的保护对象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管控的要求。在市县层面,要落实好属地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的保护对象,提出保护清单,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规则,完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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