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被法人”“被股东”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的,应该予以撤销的,可进行撤销登记。
基层在实践中,3个工作日登记5个工作日内核查,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确实有章可循。但是,通过调研最一线市场登记业务科室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积极应对对“被法人”“被股东”的群众诉求环节,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定性难。比如:打着“被法人”“被股东”的幌子恶意逃避责任,以及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别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并被用于办理企业登记,同意他人在登记材料上代自己签字,事后反悔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要求撤销登记等,主观恶性甄别比较难。毕竟,目前商事登记,还属于形式审查为主的登记制度。
二是“被法人”“被股东”虚假注册执法处罚难。《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出台, 做好公示调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等程序带来了方便,不需提供笔迹鉴定材料,不需提交现有身份证原件,只需复印件固然节省了撤销成本。但是,这种规定无法确定虚假登记责任人,也无法处罚,更谈不上落实损害赔偿。
三是强化信用惩戒智慧监管难。对于恶意“被法人”“被股东”的责任人,无法确实真实身份信息,导致真实信息黑名单无法进入“一库六平台”, 不同部门之间无法实现商事登记 “一网通”系统和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数据库的共享互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动监管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称如下:第一,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良性互动工作,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做好公示系统优化改造,及时调整登记注册系统,为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利用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普及防范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知识。比如:提醒公民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使用,即便是复印件提供给他人使用时,也要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xx业务使用”等字样,有效降低被他人反复冒用的风险。如果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财物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登报进行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第三,利用何种媒体渠道,提醒公民维权要及时,避免“权利过期”。比如:当事人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后如果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应当及时维权,在知道被冒名登记后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要注意,该登记作出的时间如果已经超过五年,法院就该行政诉讼将不予受理。(文/张俊杰 湖北省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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