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岳阳市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冲入摆有4只液化气罐的火灾现场,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两人却全身重度烧伤。见义勇为受伤后,事发地的农庄和保险公司却对两人的赔偿产生分歧。据湖南省岳阳县法院1月18日消息,法院审理了该见义勇为受害者纠纷案件。(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实验显示,家用燃气罐满瓶的爆炸威力相当于145公斤TNT炸药,一千克TNT炸药差不多能炸毁一栋三层楼高的房子。火灾现场的4只液化气罐同时发生爆炸,必将造成灾难性后果。近年来,液化气罐爆炸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巨大的死伤数量足以证明爆炸会酿成严重后果。2019年10月13日,无锡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经搜救清理,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现场之惨烈,让人不忍直视。
农庄厨房发生火灾,把液化气罐拖离火场防止爆炸是正确而专业的操作,也是避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举措。汪先生和李先生作为就餐的消费者,并无防范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责任,冲进火灾现场移除爆炸源,属于见义勇为之举,受到权利性伤害理应获赔。若非如此,谁都不愿意在紧急状况下,为公共或者他人利益挺身而出。没有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见义勇为,社会风险极大并处于人人自危的境地。
给予见义勇为者伤害赔偿,让好人得到好报,既是一种道德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是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不过在现实中,因维权难而导致好人“流血又流泪”时常发生,有见义勇为者伤残后因高昂的医疗费得不到保障,处于生活无以自理的困境。通常情况下,囿于保护机制执行不到位,见义勇为者索赔成为一场漫长的马拉松,公平未得到体现,正义彰显不力,赔偿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认为该案系见义勇为受害者纠纷,保险公司既不是该案事故的引起者,也不是该案事故受益人,对于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具有异议。若非法院的公正裁决,两名重度烧伤的见义勇为者,高额的治疗费用会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草,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甚于对身体的创伤。
为善心者撑腰,让勇为者无忧,已成一种社会共识,更需要成为一种法治原则。要让社会正气弘扬,就必须以法律为原则,法治为手段精心呵护好人权利,维护保护与善待的底线,用正能量去产生引领与示范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伤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实施的《**************民法总则》因第184条的免责条款被称为“好人法”,既让好人因正确姿势免责,又在受到伤害时获得保护性赔偿,双重保护的善举能极大激活社会向善的内生动力。
徒法无以自行,良法落地才能成为善举,用法律呵护好人权利,才能固守社会道德底线。正是基于过往的经验教训,以及现实性需求,使得这起看似普通的见义勇为受害者纠纷案件,具有了特殊而重要的示范意义。有了法律的撑腰并免于“被伤害的恐惧”,见义勇为者才会在需要自己时义无反顾、勇往直前。(文/唐伟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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