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成立后,用留置取代“双规”,实现了党内反腐败措施走向法法治化、规范化,解决了长期想要解决而没法解决的难题,留置措施一经实施便成为了监察案件突破的杀手锏。诚然,留置措施对于监察体制改革具有不可替代的意见,不过,作为建立在法治完善的落脚点上,留置措施当前存在的问题亦不可轻视,值得深思。
笔者认为,留置措施本质上作为一种以限制人生自由为表现形式的措施,其本质上要求了需对其慎用,此外,留置措施还存在运营成本高、人员需求大、安全风险高等不利因素,都需要我们去思考解决办法。
一要严格限制使用条件,规范审批流程。《**************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留置措施自身的适用条件,包含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四方面。各级监察委在对留置措施进行审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适用条件,不得擅自更改或扩大解释。审批流程须严格规范,上级监察委做好专项监督检查。
二要严格场所规范,提供安全保障。留置措施的实施必须在符合留置安全的场所进行,各级监察委要将留置场所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基础和硬性工作来开展,力争在最短的时期内,解决留置场所保障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合理优化配置。制度是留置场所科学高效运行的根本,一套合理的制度配套留置措施开展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例如:规范各留置参与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形成留置闭合链条;科学合理进行看护轮班,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措施,在最大化利用人员的同时,亦尽可能减少安全漏洞,充分保障留置运行安全、高效。
四要积极探索智慧留置,为留置插上科技的翅膀。科技手段的运用,使留置措施不断赋予智慧,能够为留置在效率和安全方面带来质的飞跃。例如:办案平台能够实现办案指挥、交互、比对分析等功能,从而失效智慧办案;利用限高、攀爬实时报警等功能,可以提醒看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异常对象采取处置手段,从而为留置安全提供坚实保障。(文/李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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