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温先生在杭州一家美发店做发型师,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固薪2500元,业绩提成另算。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温先生接到店里通知,复工时间从2月3日推迟至2月10日。与老板微信闲聊问及推迟上班期间有无工资时,得到的回复却是:受疫情影响,美发店关门已受损,温先生不上班没有工资。温先生不认可,故致电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推迟复工期间,劳动者是否有工资?其工资待遇又是如何规定的?(3月10日《浙江工人日报》)
眼下,虽然各地企业纷纷复工复产,许多商家也纷纷开门营业,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之前很多企业或商家不得不停工停产或关门谢客,员工也不得不在家“待岗”。
按说,员工因“疫”在家“待岗”,这并非自身原因,企业也好,商家也罢,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约定,按时给在家“待岗”的员工发放一定的基本工资。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或商家的老板竟以“疫”为由拒发工资,这不仅是缺乏人性化的一种体现,而且也是一种严重的“劳动侵权”行为。笔者以为,“疫情”不是拒发工资的“挡箭牌”。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针对疫情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可见,企业或商家以“疫”为由拒发工资之举,显然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笔者以为,要杜绝企业或商家以“疫”为由拒发工资的“劳动侵权”行为,还需“多方给力”。首先,监管要到位。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企业或商家按时足月给员工发放工资,切忌不闻不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执法要从严。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对以“疫”为由拒发工资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绝不纵容,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让这些违规企业或无良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契约。其三,维权要跟上。员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自认倒霉而“当哑巴”,或“吃哑巴亏”,任人“摆布”。
当然,还需加强对企业或商家的普法教育,让企业或商家知晓以“疫”为由拒发工资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按时发放工资,切忌把“疫情”当作拒发工资的一块“挡箭牌”。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执法,维权跟进,再辅以普法教育,就一定能有效遏制不法企业或无良商家以“疫”为由拒发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让以“疫”为由拒发工资的现象不再发生。(文/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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