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期检查结果,昨天,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海曙区众工纺织品有限公司、江北区福勤机械厂、镇海区书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北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了曝光。(3月21日《宁波晚报)
据报道,这4家火灾隐患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有“三合一”现象,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车间与电瓶车停车区域未防火分隔,电气线路未设置套管,疏散楼梯数量不足且堆放杂物影响疏散、灭火器过期、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隐患。
众所周知,安全隐患无小事,安全工作大于天。尤其是在企业里,安全更是丝毫马虎不得,松懈不得,麻痹不得,一定要时时刻刻绷紧安全之弦,扎紧安全篱笆,筑牢安全底线。
此次,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开“曝光”了4家火灾隐患单位,这既是一种提醒,更是一种警示。但笔者以为,“安全隐患”不能止于“曝光”了事,而应督促这些火灾隐患单位“限期整改”,甚至是“立即整改”。
试想,如果“安全隐患”只限于“曝光”,一些火灾隐患单位就不会主动去整改,就很难把“隐患”彻底排除,久而久之,就极有可能使“隐患”变成“事故”。
俗话说:“隐患就是事故。”因此,笔者以为,消防部门一旦发现了安全隐患,就应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或“立即整改”,要尽早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切不可把“隐患”仅仅停留在“曝光”上,就“戛然而止”,便没有了“下文”。如此,“隐患”就真的极有可能酿成了“事故”,那这样的“曝光”就等于“一纸空文”。
因此,笔者以为,消防部门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存有安全隐患时,要多些“立即整改”,少些“曝光了事”,绝不能让安全隐患仅仅停留在“曝光”上,给安全隐患留下“漏洞”和“死角”,从而最终造成安全事故,酿成事故悲剧。
总之,一句话,“火灾隐患”要“曝光”更要“立即整改”。(文/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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