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第二项是:两个“一站式”。即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从两个“一站式”的内容出发,某种程度上理解,两个“一站式”的建设,需依赖于社会管理机制、法院自身机制的建设,法官只是其中的主体之一,或许还是并不能起关键或主导作用的主体。但不容否认的是,法官置身于其中,指导地位和作用是较强的,参与是较多的,是不可缺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法官在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的进程中,需注重发挥好法官的指导、导向作用。
在诉调对接方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曾经是一段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性原则,但好像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更强调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比如,考核调解率。故而,实践中“调判结合”很难落到实处。况且,“调”也基本停留在法院系统内对法院、法官的要求,考核的也仅是法院、法官。个人观点,法院既然名为“审判”机关,理应把裁判作用的发挥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职能。或许有人会说,当事人愿意调解法官难道应该拒绝吗?当然不是,所要讲的则是,把能够调解的案件交由法院、法官之外的机构、群体去解决,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提及的多元解纷机制的建立与运用。《意见》“工作措施”第7至第10条对此做了规定。可以说,这个规定显然是很宽泛的,离实际操作尚有距离。况且,《意见》不是司法解释,只是指导性的司法文件,实践中的适用也是会打折扣的。所以建议多元解纷机制纳入法律层面,对于推进诉调对接、最大程度的发挥法院之外的各类机构、组织的调解职能必然具有更有力、更有效的作用。
同时,由最高法院对适宜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并赋予法官对不在该范围的案件是否予以先行调解的决定权,即作出兜底规定。只是要进一步规定,法官需说明调解必要的理由,并视案件情况指定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调解。对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调解不成的,转入审理程序,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审理期间,法官不再组织调解,除非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一旦做出裁判,无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均不再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严格按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规定不收取费用,更不得按财产案件收费。
在繁简分流方面。《意见》“工作措施”第11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与法官职责最直接相关的一项是“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速裁法官或团队”。从现实看,几乎所有“案多人少”的法院都已如此操作,不少基层法院早在《意见》出台之前已经采取这种做法。基层的实践之所以走在规定的前面,某种程度上是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现实的不得已而为之。但“繁”“简”究竟如何区分,不同法院凭自身案件状况大都作出了大同小异的划分。2020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很详尽。但法官们很清楚,运用到实践,无论是各类不同群体的当事人,还是身在法院的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的确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程序分流员,一般不会由资源稀缺的法官担任,可繁简的标准,还是应当以法官的视角按照(参照)实施办法落实。至于速裁法官,虽然办理的案件以“简”为主,程序从“简”,但这项工作并不简单。速裁法官必须具备极强的工作责任心,乃至有一种使命感,一定要突出一个“速”字:速调、速裁;应转入普通程序的,速转。高效的速度,离不开人力、物力的保障,科技的助力等等,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优先配备到位,尤其“人少”的情形之下。否则,所谓“速”,便会沦为空话。对此,需要强调一点,某些法官的传统意识亦待破除:都是员额,凭啥他们办简单的案件?既缺乏大局意识,也是不能充分认识到,作为共同体,其实都是繁简分流的受益者。
在诉讼服务方面。《意见》“工作措施”第12至第22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在线调解,立体化诉讼服务,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等等,无一不是为了建立完善一站式的一套多元解纷机制、诉讼服务中心而提出的。这些机制和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站式”的一套完整体系,缺了任何一项,都是不完备的,更谈不上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为人民服务”,是常谈常新的老话题,是共产党人的宗旨;为人民搞好诉讼服务,自然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宗旨。之与法院、法官,如果说裁判结果体现的是公正公平的司法权威,诉讼服务体现的不止是一种态度,还是法院、法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十一条规定,篇幅并不长,但涉及的主体不限于法院、法官,涉及的环节不限于立案、庭审、宣判,涉及的方式方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服务模式,内涵非常丰富,需要法院、法官去做的“事”非常多。对于法官而言,既要解放思想,不搞闭门办案、抱残守缺,同样需要在“速”字上下功夫:快速适应现代化、信息化的需要。个别法官甚至不具备最基本的电脑操作能力,遑论智慧诉讼服务、信息平台应用。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刘振厚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