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10日对此表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4月11日《北京日报》)
眼下,随着全国各省份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持续“向好”,各地企业也陆续开始复工复产,广大务工人员也随之纷纷返工返岗。
但在少数企业里,却出现了“拒绝招录疫重地区劳动者”的极不和谐现象,导致许多疫重地区劳动者遭遇“被拒绝”而返岗“无门”。笔者以为,这不仅仅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就业歧视”行为,更是一种赤裸裸的“就业侵权”行为。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可见,任何企业擅自“拒绝招录疫重地区劳动者”的做法,这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确实是最先从湖北爆发,但“湖北籍”绝不是“新冠肺炎病毒”的“代名词”,更不是“罪魁祸首”,这绝不是企业“拒绝招录疫重地区劳动者”的借口,更不是“就业歧视”的理由。笔者以为,作为一家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面对“疫重地区劳动者”,理应以包容、大度的态度和心胸去关爱、接纳他们,而不应是一味地视“疫重地区劳动者”为“病毒”,甚至是“疫魔”而“拒之门外”。这显然是缺少了人性之美和企业担当。同时,这也会令“疫重地区劳动者”感到心寒。
因此,笔者以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明确表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这无疑是对“疫重地区劳动者”的一种“就业保护”。这不仅对广大企业“拒绝招录疫重地区劳动者”起到了督促和监管的作用,而且也给每一位“疫重地区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让广大“疫重地区劳动者”都能放心返岗,安心就业。
但愿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承担起为民服务的主体责任,多些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多为“疫重地区劳动者”着想,多些“就业保护”,让更多的“疫重地区劳动者”也像其它省籍的员工们一样开开心心返岗,高高兴兴返工。同时,也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拿出责任和担当,坚决摒弃“就业歧视”,用包容和大度之心,接纳每一位“疫重地区劳动者”。笔者以为,这也是一种为战“疫”做贡献,也是一股战“疫”力量。(文/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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