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2020年4月9日报道,“2019年,我国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涉及国保单位的安全案件事故呈下降趋势。但文物安全整体形势不容乐观,文物火灾形势依然严峻,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任务依然艰巨,法人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国家文物局近日通报的2019年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指出。通报显示,2019年,全国各地开展文物执法巡查超27万次,发现各类违法行为819起。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违法案件132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77处,行政追责94人,刑事追责17人。
由此可见,尽管文物执法已经形成了“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督查新模式,但是各种文物违法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尤其是文物保护中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问题。而且,文物保护工作有必要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只有让各级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为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否则,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就会让很多文物遭到破坏。
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必须与时俱进实施修订完善,并把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加入到法律当中。只有做到于法有据,才能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和惩罚。而且,文物保护中的关键细节问题必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变成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只有让文物保护法更有利于文物保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并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否则,依法严厉打击就会成为官话和套话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但是,标语和口号是不能让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这些关键问题国家文物局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既是无价之宝,又是会说话的历史见证者。所以,我们的保护工作必须把依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必须通过文物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对公民个人收藏和买卖文物依法进行必要规范;而且,必须依法对文物拍卖行为予以严格规范。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才能使国家的重要文物和国宝级文物受到依法保护。而且,应当对盗窃文物的销赃买卖违法行为做出更为全面和精准的法律严惩规定,并建议对国家刑法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条款实施必要的修订完善。只有让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刑法有机统一,日臻完善,才能让我们国家的文物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保护,并对违法者实施零容忍。
尤其是对走私文物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为了非法牟利破坏国家和省地市级文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最严厉的经济处罚和最严厉的刑事法律惩罚。只有对破坏重要文物处以极刑,才能使不可再生的国宝级文物的到更好的依法保护。只有做到于法有据,才能有利于我国在国际文物追赃行动中拥有国家法律支撑,才能更有利于依法打击跨国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让我国海关依法把好国门的最后一道依法保护文物关口。
记得,法国著名小说家雨果先生在其小说《笑面人》里这样说道:“历史是什么: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对过去的反映。”而且,中国唐代皇帝李世民由衷感叹:“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由此可见,文物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多么重要;由此可见,历代祖先给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来的文物不仅仅是无法估量的物质财富,而且是子孙后代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我们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文物保护的历史责任与义务,我们决不能成为子孙后代的历史罪人。(文/郭喜林 河南省新乡市新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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