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的一则裁员案例引发大家关注:刘先生被派到外省出差回来后,社区告知需隔离14天,于是他向公司报告,但公司要求他3天内到岗。因需要隔离,刘先生没能如期到岗,随后公司通知其已被开除,理由是旷工3日。目前,刘先生准备申请劳动仲裁。(4月15日《南方日报》)
就因为一名员工出差回来“被隔离”而没有按时到岗,这家公司就“单方面”擅自作出“开除”的决定,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众所周知,在疫情期间,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被安排“出差”,这是“工作需要”。但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员工出差回来需“隔离观察”,这也是“防疫需要”,两者并不矛盾。可见,员工出差回来因为“被隔离”而没有按时到岗就被公司擅自“开除”,这不仅是一种“霸道行径”,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实,在今年2月初,国家人社部就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通知》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这家公司却依然“借疫裁人”,这显然是一种明知故犯的错误之举。同时,这也是一种极不人性化的“狠心”之举。
因此,笔者以为,对少数企业擅自“借疫裁人”的“劳动侵权”行为,还需“多方发声”。首先,监管要“发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被隔离员工“撑腰”,切实维护员工的就业权和劳动权,绝不能“坐视不管”,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法律要“发声”。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对“借疫裁人”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绝不纵容,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让那些违规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尊重员工的劳动权益,让“被隔离”员工也能和其他员工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劳动权益。其三,员工要“发声”。员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对擅自“开除”自己的侵权行为要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当哑巴”,任凭公司“摆布”。
当然,还需加强对企业的普法教育,让企业知晓“借疫裁人”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切忌把“疫情”当作擅自“开除”员工的一块“挡箭牌”。(文/廖卫芳 浙江省开化县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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