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4月23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各地因窨井“缺盖”而导致骑车者和行人受伤,甚至丧命的事例已经发生多起。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窨井盖破损、窨井盖被偷之后无人及时修复或把盖子盖上。
按说,管理好一只小小的窨井盖也并非什么难事,只要管理者责任到人,分区管理,及时查看,发现井盖破损、井盖被偷就及时修复或把盖子盖上,就完全可避免车辆和行人被“缺盖”的窨井“张口咬伤”,或“张口咬死”。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城市大街小巷里窨井的管理往往处于“失管”状态,一些管理部门往往是将井盖一盖了之,至于窨井盖破损、被偷了,大多无人及时修复,往往直到出现“缺盖”的窨井“张口咬人、伤人”了,才会去追究责任。这无疑是一种管理缺位的表现,更是一种懒政行为。
众所周知,大街上的窨井一旦“缺盖”,窨井就必然会成了“陷阱”。而这个“陷阱”随时关乎着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可以说,一只小小的“窨井”,表面上看似乎并不起眼,但它却考验着我们城市管理者的责任、能力和水平。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这无疑为守护市民“脚底下的安全”增设了一道“安全防护网”。这既给“偷窨井盖者”套上了“法律笼头”,又给城市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敲响了“警钟”。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站出来”,通过“刑罚+管理”双管齐下,就一定能善待好、呵护好、管理好这只小小的“窨井”,从而确保市民“脚底下的安全”,而切莫让无盖窨井“张口咬人”成为一种“常态”。(文/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儒经网"华商走世界"线上线下交流平台,战略合作单位: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西湖书院; 联系人:黄女士 微信号:17364845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