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接连发生两起消费者买到假冒茅台酒的案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展开了调查。为辨别真伪,该局马上联系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打假人员专程赶到余姚,对这4瓶酒进行鉴定。经仔细查验,这4瓶酒的外包装和酒瓶都是真的,但掀开瓶身中间位置处的标签,发现标签下面竟然隐藏着一个细小的针孔。打假人员表示,假冒的关键就在这个针孔,违法者先撕下真酒酒瓶上的标签,利用专业设备在瓶身上钻出针孔,将里面的真酒抽出,灌入其他价格便宜的酒,再将针孔堵上,并将标签贴上,然后冒充真茅台酒进行销售(澎湃新闻网2020年12月21日)。
如果不是消费者陈先生发现了假茅台酒的渗漏现象,并及时进行举报,制假售假者就会逍遥法外。这说明,国家必须从立法层面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决不能用经济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只有将制假售假行为入刑,才能让制假售假者真正付出沉重代价。
尤其是对于被国家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必须对制假售假者实施零容忍,才能让制假售假者竹篮打水一场空,并受到国家法律的刑事责任追究。只有把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并用,才能让制假售假者得不偿失。之外,国家应当提高对举报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商品违法行为的经济奖励金额。只有用经济奖励激励的方法,才能促使更多消费者不吃哑巴亏,并积极主动地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让举报者获得更多好处,才能有效调动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才能更有利于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入到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列中,才能真正让制假售假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说实话,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其它假冒伪劣商品,是国家赋予执法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每一个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尽责,绝不能玩忽职守,更不准充当制假售假者的权力保护伞。被依法保护的企业可以配合执法部门加强打假力度,并提高打假工作效率和打假的质量,但不能让企业自身的维权去代替执法部门的打假权威。而且,执法部门不得向被保护的企业索取办案费用。对于消费者和公众举报的制假售假案件,执法部门必须依法立案,并查个水落石出,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绝不允许执法部门的任何人员滥用职权,为违法者充当权力保护伞。对于执法人员充当权力保护伞的违法行为,必须用党纪国法实施严惩,绝不姑息养奸。
打击制假售假,必须像打击机动车酒驾一样,让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惩罚,才能让违法者得到警醒,并敬畏国家法律权威。如果单靠经济处罚整治制假售假,制假售假者就会在受到处罚之后重操旧业,继续从事制假售假的违法勾当,并让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那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就必须杀鸡给猴看。而且,不管案件的经济数额大小,都应该让制假售假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只有让违法者一辈子背上制假售假的黑锅,才能让制假售假者寸步难行。这就需要依法禁止违法者终身不得再次从事与制假售假有关的职业,只有把制假售假者的后半身财路断掉,让其失去饭碗,才能让制假售假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悔恨一辈子,并痛下决心遵纪守法,再也不敢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权威,再也不敢肆意践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再也不敢用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利益,再也不敢侵犯企业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也就是说,对于制假售假者的违法行为,杀鸡也要用牛刀。只有让国家刑法成为制假售假者的紧箍咒,才能让制假售假者逃不出执法者布下的天罗地网。只要制假售假者稍有风吹草动,就能将其一网打尽。只有这样,消费者权益和企业与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真正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国家法律权威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否则,法律就会变成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
(郭喜林 新乡市新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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