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逾越党纪红线,将受到更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结合近段时间各地通报的案例,不难发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除了侥幸心理,个人对酒驾醉驾危害性的认识偏差也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禁而不绝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党员干部,要打好“预防针”,做到常提醒常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绷紧纪律法律之弦,从思想上对酒驾醉驾说不。比如,每逢重要节假日,各级纪检部门可以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认真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提高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为准确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严查此类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加强和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防止出现“漏网之鱼”。同时警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背后的违规吃喝宴请歪风,以及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等问题。
酒驾成本高,干杯需谨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已是深入人心的普遍共识。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牢纪法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远离酒驾醉驾,安全文明驾驶。(贵州省镇远县羊坪镇人民政府 杨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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