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单元楼低层业主阻止加装电梯施工的案件,判决被告邓某等业主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4月12日《人民法院报》)
眼下,在很多城市里,六七层以下的老旧楼房一般没有安装电梯。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改善和提高,不少居民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也随之越来越高,其中,“加装电梯”的呼声最高,许多小区居民把“老楼加梯”列入了“办事议程”,甚至是“办事日程”。
但由于同住一幢楼的住户对各自利益考虑的分歧,“老楼加梯”往往难以达成共识,经常遭遇“一户反对,全楼搁浅”的困局。据了解,反对者往往是低层住户,其理由不外乎是因为低层住户不用乘坐电梯、影响采光、电梯噪音大、占用楼道空间等原因。客观地讲,站在低层住户的角度来看,其提出反对加装电梯的理由确实很实际。但仅仅因为低层住户有意见,提出反对,就让众多高层住户向往的“老楼加梯”搁浅,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合理。
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很显然,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就属于该条法律规定。
再说,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措施。以本案为例。本案中对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从预加装电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业主的房屋位置等现场情况来看,电梯的加装不会对低层住户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低层住户阻扰“加梯”败诉,这也是属于依法判决,并没有“误判”。可以说,低层住户阻扰“老楼加梯”被判败诉,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同时,这也给今后发生类似阻扰老楼加梯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
当然,破解“老楼加梯”难题,除了需要“法律出面”之外,还需从“情理”和“利益”两方面上入手。一方面,从“情理”上来说,大家同住一幢楼,低头不见抬头见,和睦的邻里关系是最重要的。如果邻里之间仅仅为了“老楼加梯”的分歧而闹出一大堆的矛盾和纠纷,显然是不明智的选择。因此,要从邻里“情”入手,对反对者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情”,使反对者从“情理”的角度同意并支持“老楼加梯”。另一方面,从“利益”上来说,也是非常需要的。“加装电梯”对低层住户而言,显然是“弊大于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加装电梯时要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采取永久免缴物业管理费,或拿出一部分电梯使用费给予补贴等,让低层住户也能从“老楼加梯”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同意并支持“老楼加梯”。如此多措并举,就一定能更好地化解“老楼加梯”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从而让低层住户阻扰“加梯”不再成为一道常态。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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