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发生的疑似“两女子插队被制止当场发飙”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随着事件的不断传播和发酵,两名当事人的头像也被做成讽刺漫画、表情包大肆流传,更有商家将两女子的漫画做成车贴售卖。
对此各大网站及时发声,对将插队做成卡通漫画、表情包进行传播和售卖的行为进行评论。
人民网发文《插队婆孙被做成表情包:不能滑向违法边缘》称,讨论 “平移插队”事件不能滑向违法边缘。公众对插队行为颇为反感,尤其对插队后仍振振有词、喋喋不休的行为,更是抵触。应该说,这是共识。但如今,两名当事人的形象被做成表情包、做成车贴等,如此丑化,则需警惕。创作漫画讽刺她们,要把握住度。将她们的形象做成表情包,且在网上销售,更是一种法律冒险。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作为自然人,婆孙两人享有应有的肖像权、名誉权。而制作表情包恶搞她们,显然触犯了法律。
中工网刊登题为《婆孙插队被做成卡通车贴:监督不文明行为需合理合法》的文章称,将婆孙漫画表情包做成车贴不仅是丑化她们的形象,更是涉嫌侵犯她们的肖像权。网友曝光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并无不妥,但是将表情包做成车贴售卖,显然已经越过了“文明正义”的边界。
大象新闻发表题为《插队虽可恶,但“罪不至此”》的文章称,网友痛恨不文明行为可以理解,但截取当事人图片、制作表情包已经超出了批评“插队”的范畴。有人用表情包恶搞、制作车贴等商品以牟利,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涉嫌违法。
几篇文章的核心内容都明确表达了有人将两名当事人的头像也被做成讽刺漫画、表情包大肆流传,商家将两女子的漫画做成车贴售卖的行为涉嫌违法,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笔者帮助大家整理《**************民法典》中有关肖像权的条款,并对照网上制作、转发、售卖的行为,供大家参阅。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说明,两位当事人是依法享有肖像权的。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视频中看,被使用的卡通漫画、表情包,面部表情夸张,对两位当事人的肖像进行了丑化。且未经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在网上传播、售卖。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事实上,大家在制作、转发、售卖卡通漫画和表情包时,不符合合理使用肖像的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插队做成卡通漫画、表情包已涉嫌违法,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承担侵权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各大网站及时、理性发声,引导人们在生活中要学法、懂法、用法,这是时代的进步,普法的结果,说明我国法治正向好方向发展。
笔者希望大家遵守公德良序,也希望管理方加强管理,更希望大家用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妥善处理不文明行为。不然用网暴的方式伸张正义,不仅会给别人带来伤害,解决不了问题的根源,自己还涉嫌违法,同时给自己带来伤害。正确与否,请大家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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