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761人。起诉“隔空猥亵”“线上联系、线下性侵”等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近六分之一。(6月2日《浙江日报》)
所谓“隔空猥亵”,指的是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隔空猥亵”只是通过网络平台诱哄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然后发送给其观看,并未接触未成年人的身体,应该不算性侵害,这怎么就涉嫌违法犯罪了呢?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已明确,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也提供了法律解读,厘清了争议,提供了指引。而且,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有效治理“隔空猥亵”进一步提供了依据。这说明,“隔空猥亵”也是一种性侵害,这自然也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对“隔空猥亵”行为也要严惩不贷。近年来,已有多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对“隔空猥亵”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大批“隔空猥亵”犯罪分子被判了刑。可以说,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当然,对“隔空猥亵”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还需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隔空猥亵也是犯罪”要进行“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从不知法、不懂法,学会知法、懂法,继而学会遵法、守法。另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不妨把身边的“隔空猥亵”儿童案件,通过“电视庭审”,或“现场巡回庭审”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远离“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一手“抓普法”,一手“抓严惩”,双管齐下,就一定能有效防范和打击“隔空猥亵”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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