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6月14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被害人张某某与三名同伴在明塘湖边钓鱼,四人误以为刘某某的车辆为非法捕捞巡逻车,便一同趴在草丛中隐蔽。被告人潘某通过气枪瞄准镜自带的热成像功能寻找猎物时,误以为躲在草丛中的张某某是一只野兔,便朝其射击。被害人张某某的同伴发现其中枪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夜间外出钓鱼,不想竟被非法狩猎者当成野兔,而开枪击中并致死,这无疑是一起悲剧。虽然目前三名被告人已获刑,但笔者以为,此案更值得关注的焦点,应该是枪支管理。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同时,该法也规定,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这说明,国家层面对枪支管理是很严格的。
试想,如果当地的枪支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枪支的严格管理,做到“不漏一枪一弹”,这起悲剧也许就完全可以避免。可见,枪支管理出现“大漏洞”也是这起悲剧事件的一个主要诱因。
因此,笔者以为,这起“误将活人当野兔射杀”悲剧事件,无疑给我们的枪支管理部门提了醒,那就是必须对枪支进行严之又严的管理。
一方面,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枪支管理部门不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对枪支管理进行普法教育和广为宣传,让每一位民众知晓“私制、私藏枪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自觉上缴各类管制类枪支。
另一方面,应加大处罚力度。枪支管理部门对私制、私藏枪支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除了给予枪支没收、经济处罚之外,还应追究“法律责任”,让私制、私藏枪支者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不敢贸然私制、私藏枪支。
希望通过这起“误将活人当野兔射杀”案例,能警示枪支管理部门必须严把枪支管理关,做到“不漏一枪一弹”,从而避免因枪支管理出现漏洞而导致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私制、私藏枪支者通过这起典型事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尽快尽早地把枪支上缴管理部门,以防后患。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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