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16时许,游客在八达岭长城游览时发现一男子在城墙刻字,并发布新浪微博视频。事件发生后,八达岭长城景区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案。经调查,刻字人种某强(男,41岁,山东人),于6月11日7时许到八达岭游玩,行至北七至北八之间,用钥匙在城墙内侧刻画名字“种某强”三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刻画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6月14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长城因被列入“世界七大奇迹之一”而闻名于天下,它既是人类历史上的建筑奇迹,又是中国历史的文化象征。同时,它又是国家一级保护文物。笔者以为,作为一名游客,理应倍加爱护,万分呵护。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游客把“文明”和“法律”置之脑后,不是肆意在长城上刻字,就是在长城上刻画,这不仅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破坏行为,更是给长城造成无法修复的“终身遗憾”。可以说,“长城刻字”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我国的《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禁止在长城上刻划、涂污,或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同时,《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刻画、涂污、损坏等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违者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白纸黑字,相关保护条例都写得明明白白,“长城刻字”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近年来,“长城刻字”事件屡有发生,虽然每一起“长城刻字”的破坏行为都受到了“行拘+罚款”的标配性处罚,但缘何屡禁不止呢?笔者以为,这与惩戒力度不大、威慑力不大不无关系。
因此,笔者以为,打击“长城刻字”破坏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拘+罚款”这一标配上,还需“更严惩戒”。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尽快加大立法保护长城的力度,对恶意在长城上刻字、刻画等破坏行为,除了“行拘+罚款”之外,还需追究法律责任,该“入刑”的就应给予“入刑”处罚,要让其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更多的游客遵规守法,养成文明旅游的良好习惯,自觉做到不在长城上“刻字”“刻画”。另一方面,应设立“黑名单”惩罚机制。不妨把那些恶意在长城上刻字、刻画的破坏者列入“旅游黑名单”,对其进行景区旅游“设限”,让其“一时失德,处处受限”,并警示其他人也“长记性”。
同时,还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游客对恶意在长城上刻字、刻画等破坏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积极大胆检举揭发,让“长城刻字”破坏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当然,更需加强普法宣传和文明自律教育。相关部门不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广大游客的普法宣传,让每一位游客都知晓在长城上刻字、刻画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加强对广大游客的文明自律教育,促使广大游客养成文明出游的良好习惯。
笔者相信,只要加大惩戒力度和威慑力,再辅以普法宣传和文明自律教育,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并打击“长城刻字”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从而让更多的建筑奇迹和历史文物得到切实的保护。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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