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近日,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家早餐店因在油条等食品中添加过量明矾,早餐店经营者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7月23日《今晚报》)
仅仅为了增加销量,让油条、油饼更酥脆可口,早餐店经营者竟然在油条、油饼里添加明矾,这不仅有违商德,更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而且,这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而,这名早餐店经营者最终“获刑一年”,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起油条里添加明矾“获刑”案例也敲响了一记警钟,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眼下,一些无良店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竟然不顾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视食品安全如儿戏,明知这种添加过量明矾的油条、油饼是有害身体健康的,却依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简直可以用“利欲熏心”来形容。
因此,笔者以为,打击类似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法律亮剑”。一方面,监管要到位。市场监管、消保委、食安委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监管工作纳入到常态化工作之中,做到“监管无空挡”。另一方面,执法要从严。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恶意添加明矾等有害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采取“黑名单”“高额罚单”“终身禁业”,甚至是追究刑责等方式,让无良店家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不敢对食品添加有害添加剂,以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还应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类似“油条里添加明矾”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让这些无良店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无立足之地。
但愿通过油条里添加明矾“获刑”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店家要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的经营理念,学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莫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视如儿戏。否则,面临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重处”。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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