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未经家长同意便给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山西省太原市一家文身店被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罚款2000元。(9月13日《太原晚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文身,就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联。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均视为体检不合格。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公务员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弊端多,危害大,因而去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以说,“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的禁令,既是对商家的一种“规制”,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此次,太原市一家文身店未经家长同意擅自给未成年人文身,结果被罚2000元,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文身店家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文身店家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给未成年人文身“被罚”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当然,除了“经济处罚”之外,要真正有效遏制“给未成年人文身”,还需“综合施治”。一方面,亟须加大对文身行业的治理力度,不妨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另一方面,亟须尽快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形式对文身年龄做出明确的禁限,用“法治外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孩子。同时,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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