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询问,宁波市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如何?记者了解到,宁波市鄞州区所有53家菜市场,摘除6000余盏“生鲜灯”,换上新灯具。(10月21日《宁波日报》)
经常去菜市场购买农产品的消费者都知道,在一些销售农产品的摊位上,都设有一盏或多盏“生鲜灯”。表面上看,商贩设“生鲜灯”是为了增加摊位的亮度,便于消费者看得清、买得放心,但事实上,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农产品的“颜值”,提高销售量。
以猪肉为例。据了解,在销售猪肉的摊位上,有不少猪肉不是当天宰杀的新鲜猪肉,有的是前一天,甚至是前几天宰杀的猪肉。商贩为了能够把这种猪肉尽快销售处理掉,便利用“生鲜灯”这个障眼法,骗过了消费者的眼睛,而让消费者误以为猪肉很新鲜、有颜值而掏腰包购买。其它像销售果蔬类农产品的摊位上,设“生鲜灯”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见,利用“生鲜灯”提升农产品“颜值”的销售行为,这不仅是一种消费误导行为,更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今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农产品禁用“生鲜灯”。而此次,宁波市鄞州区所有菜市场摘除了全部“生鲜灯”,这无疑既是对国家“禁灯令”的一种执行,更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此举值得叫好。
当然,要真正遏制“生鲜灯”消费欺诈行为,不能止于对生鲜灯“一摘了之”,还需监管“双管齐下”。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通过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又要通过全方位、全链条的严督查,遏制无良商贩使用“生鲜灯”。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一旦发现无良商贩使用“生鲜灯”,监管部门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没收灯具、开具罚单、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不再贸然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如此,才能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无误导、无欺诈的农产品销售环境。
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通讯员: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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